(一)若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遭遇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受胁迫方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三)当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合同。
(四)因受欺诈订立合同,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