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
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宅基地使用权争议问题沟通交流,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二)申请调解
协商不成时,可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由其凭借经验和资源促成双方和解。
(三)行政处理
调解无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未经行政处理,法院一般不受理。
(四)收集证据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收集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