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方面,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若实在无法出庭,需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避免法院按撤诉处理。
(二)被告方面,若无正当理由不应缺席庭审,应积极出庭行使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三)被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准备好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