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分割公司财产时,双方应先积极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约定,按此约定执行。
(二)若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协商转让股权时,要留意其他股东的态度。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就对转让所得分割;若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可协商调整股份比例等。
(四)分割公司财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等规定操作,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