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行政复议主体的涵盖范围上分析。我们知道,被处罚者,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为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专门对被处罚者的权利作了明晰规定,该条如此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否可提出申请复议未作明晰规定,但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㈡项做了明确规定:既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受理。该条中的“申请人”,通常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害人。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除了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害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幅度过轻或者不当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