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希望避免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在拘留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线索,争取证明自己无罪或情节轻微。
(二)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后应遵守相关规定。若变更为取保候审,要保证随传随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为监视居住,要在指定的住所居住,遵守相关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