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要求释放被超期羁押者,等待办案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
(二)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其对超期羁押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办案机关纠正。
(三)若人身权益因超期羁押受损,按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提交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超期羁押情况,经法定机关确认后获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