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
(二)若抢救费用超责任限额、车辆未投该保险或肇事方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人追偿。
(三)肇事方有能力且愿意时,可先行垫付医疗费。
(四)受害人紧急时自行垫付,后续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向责任方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