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病历真实完整规范。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避免出现伪造、篡改或关键内容缺失的情况,以保障鉴定顺利进行。
(二)当怀疑病历真实性时,及时启动质证程序。医患双方可在法庭或相关机构组织下,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辩论和审查,确定其效力。
(三)若病历存在问题影响鉴定,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患者的就诊记录、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辅助鉴定机构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