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尽量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这样能保证在14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二)若被拘留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确保在37日内完成程序。
(三)对于后续可能被逮捕的情况,相关部门要按照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规定处理羁押期限延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