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起可直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能进行。要行使此权利,辩护律师准备好律师证等证明身份材料,按司法机关安排时间地点复制;其他辩护人提前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获许可后再操作。
(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里,代理律师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需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代理资格材料,按司法机关指引完成复制。
(三)无论哪种诉讼,都要严格遵守司法机关规定程序,在工作时间和指定场所进行复制,确保案件信息安全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