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在侦查中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及时撤销案件,避免移交给检察院。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则按程序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侦查终结后,一旦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停止将案件按诉讼程序移送后续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