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车被拖走后,车主若遇相关部门要求缴纳停车费,可直接拒绝缴纳。
(二)若被要求缴费,车主可向作出扣押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三)若车主已缴纳停车费,可凭借缴费凭证等证据,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已缴纳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