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想离婚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先调解,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若无这些情形且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一般不判离;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次起诉,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