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工伤保险并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从纳入当月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老工伤”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程序公示、审核之后;从同意纳入当月或补交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老工伤”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四)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办理材料: 一、因工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3.如有伤残等级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6.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康复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异地居住就医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与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以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2.经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填报相关待遇表格的同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证明资料。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