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期限通常不超30日,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延长查封、扣押决定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物品需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这些鉴定期间,且鉴定期间要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实际案件可能有特殊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