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代位权基础时,被告要仔细核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到期等,若不符合法定条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针对析产内容,被告若能提供财产的相关产权证明、购买凭证等证据,证明财产权属明确为单独所有,可对抗析产诉求。
(三)关于债务关系,被告若能找到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自己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共有债务关系,或证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不认可,可提出有效抗辩。
(四)考量财产来源,被告可收集继承文书、赠与协议等证明财产通过特定情形取得,与共有无关,从而抗辩不应析产。
(五)关注诉讼程序,被告若发现未依法送达等程序违法情况,可收集送达回执等证据,主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公正,要求纠正或驳回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