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余刑6个多月的罪犯,正常情况下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应做好前往监狱服刑的准备。
(二)若罪犯有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形,可争取暂予监外执行。
(三)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