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担保期间,但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过长不合理约定致约定无效。
(二)若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按无约定处理,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若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按约定不明处理,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要明确担保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