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开,三金通常需要退还。三金一般被视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部分,未领证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支持。
(二)具体返还情况需结合实际因素确定。若双方虽未领证但已共同生活,且三金部分已被使用或消耗,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部分返还或不返还。
(三)若一方能证明三金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