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利益征收宅基地时,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先明确补偿包含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补偿方式可按需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评估价值定金额,产权调换则提供安置房屋。
(二)对于自愿有偿退出等情形,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和宅基地市场价值等因素。
(三)补偿过程要保障被补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若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