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必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客观上要求订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但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不合格,只可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不因此损害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实践中对于许多主体不合格合同,作为权利义务人的第三人是愿意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如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对此情况,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主体不合格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与法理不符,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主体不合格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