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若垫付医药费,需保留好医院缴费单据等垫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
(二)若全责方不垫付,伤者可先自行支付费用,治疗结束后与全责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伤者无力承担费用时,可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之后保险公司会向致害人追偿。
(四)符合条件的伤者,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