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
第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应当执行新法规定。
第三,不能混淆法制审核、听证和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
法制审核结束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