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效力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需结合合伙企业类型、合伙协议约定及受让人情况综合判断。
1.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外部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一般无效,但受让人若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比如对转让未经同意的情况不知情、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份额转移,转让行为可认定为有效。
2.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外部转让财产份额,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若违反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比如未提前通知或超出协议允许的转让范围,转让效力需依据协议具体条款判定。
3.无论属于哪种合伙企业类型,若合伙人私自转让份额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因转让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