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专利申请人,应确保申请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避免抄袭他人产品。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检索,了解市场上已有的类似设计。
(二)原产品权利人若发现抄袭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抄袭行为被证实,抄袭者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以减少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