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满十八岁因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可先友好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生活费、教育费等的承担。
(二)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好孩子无法独立生活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
(三)孩子满十八岁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因客观情况需变更抚养安排的,父母也应先协商,若协商无果同样可走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