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后出售婚前房产,在另一方无参与经营管理等贡献行为时,出售所得价款原则上归原房产所有人,原房产所有人可自行处置该款项。
(二)若另一方有参与经营管理等贡献行为,另一方需收集充分证据,如沟通记录、协助办理手续的文件等,以证明自己的贡献,从而争取相应补偿。
(三)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对该房产出售所得归属进行特别约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的分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