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离婚:若能联系上妻子且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登记申请受理后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申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
(二)诉讼离婚:若联系不上妻子或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其应诉,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