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执法文书的格式、内部结构都要求规范化。执法文书是一种高度程序化的书面文件,其形式结构、内容要素都要有严格要求。表现为: 一是结构固定,即每种执法文书的结构都分为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对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要求。首部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种类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等等;正文主要包括案件事实、理由和处理结果;尾部一般应由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署名、盖章、文书制作的时间等。有的执法文书还有备注,如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当然,有的执法文书尽管在形式上没有严格地划分为以上三个部分,但其具体内部仍与上述三部分内容存在内在联系,如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皆以表格形式存在,有的文书就很难区分首部、正文、尾部,因为整个文书就是一张简明的、内容固定的表格,但是每一部分所要填写的具体事项,虽有繁简,仍可归类于上述三个部分。 二是执法文书事项固定。不同种类的执法文书具体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固定不变,甚至有的事项的每一个要素数量不能任意增减,顺序不能随意颠倒。例如,当事人的身份事项一栏,对自然人,一般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则要求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等事项。 三是用语固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待救济权利,均书写为“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
3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四)语言表达力求准确 执法文书是十分庄重严肃的书面文件,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必须严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它要求用词准确、精炼、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不能用方言土话,不用冷僻古奥难懂词语,不得随意简化汉字,不得有错别字;遣词造句要规范,句子结构完整,不得随意简省;文风鲜明朴实,平易严肃;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标点符合正确等等。 (五)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 这是指执法文书一经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执法文书是国家行政机关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它文书代替,其执行就具有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如果要改变或撤销,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予以认定和变更或撤销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