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不要混淆】第
(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