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被执行人违约导致拍卖产生违约金,该违约金通常归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清偿,违约金可作为债权的一部分用于受偿,以弥补其未获清偿的损失。
(二)若违约金因买受人违约产生,一般由法院处置。法院会先将违约金用于弥补因买受人违约给执行带来的损失,比如重新拍卖产生的差价、相关费用等。若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会返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或者变卖。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