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遗赠都会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能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遗赠丧失法律效力:
(一)受遗赠人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能因为犯有侵害遗赠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而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但这种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是指公民而言,法人不会发生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受遗赠人会丧失受遗赠权:
(1)故意杀害遗赠人的;
(2)为争夺遗赠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由于遗赠人在死亡之前可以随时随地的变更或撤销遗赠,受遗赠人对遗赠人如有严重不道德或严重违法行为时,遗赠人一般都会通过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受遗赠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死亡,即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那么,由于受遗赠人已不复存在,因此遗赠人在该遗嘱中关于财产的遗赠,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代替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而遗赠人指定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他人为补充受遗赠人的除外。如果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