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后的遗产怎样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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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爷爷去世后的遗产怎样分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爷爷去世后的遗产怎样分配

一、爷爷去世后的遗产怎样分配

爷爷去世后的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的,遵循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老人的动迁房遗产怎样分配

老人的遗产(动迁房),有遗嘱的以老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各继承人间,平分遗产。但是照顾老人多的一方在遗产分配时可以提出适当多分得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老人去世后遗产怎样分配

人死后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爷爷去世后的遗产怎样分配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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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祖父祖母离世后,遗产分配变得至关重要。首先,若他们留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若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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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因为意外而去世,没有来得及书写遗嘱,表弟对其遗产分配不清楚,想咨询下财产没有遗嘱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1、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爷爷退休之后自己又开了一家厂子,收入也不错,在前几天,爷爷因病去世了,那么这个遗产分配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遗产分配的范围的内容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二、 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时间点问题,即“死亡时”。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二是遗产为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
  这需要与他人的财产相区别。通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也有可能涉及到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还有可能涉及到与他人财产的区分,如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寄放在被继承人处等等情形。故在继承开始时,首先需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完全区分开。
  三是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所得当得不属于遗产。
  
三、遗嘱的范围
  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四、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五、遗产的处理
  
1、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
  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2、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一般也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各国民法均规定归国家所有。中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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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遗产继承分配的方法是什么?
爷爷去世遗产继承分配的方法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律上还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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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我能否分爷爷遗产
中国法律允许父亲早逝的直属后裔通过代位继承方式继承祖父的遗产,不论辈分。构成代位继承需满足三个条件:被继承人先亡,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且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此规则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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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我有继承遗产吗
[律师回复] 爸爸去世了,他的女儿有资格继承爷爷的遗产。这种情况属于代为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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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孙子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房子,是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套房子只有一半是爷爷的,另一半是奶奶的,爷爷的部分才是遗产。
如果您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和见证人证明爷爷的口头遗嘱,其他继承人也没有合理的异议,那么可以按照口头遗嘱执行,建议让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并进行公证。如果您不能证明遗嘱,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必须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奶奶、姑姑(两个)和父亲。外嫁的女儿拥有平等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孙子不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就本案来说,父亲健在,所以不会发生代位继承,如果孙子没有对爷爷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是没有继承权的。
无论父母是否分居或离婚,如果您妈妈没有对爷爷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妈妈作为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也没有提出赔偿的权利。
父亲和母亲没有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已经分居20年,只要能够证明财产的来源和分居的事实,可以在诉讼离婚时要求适当减少父亲的财产分配,但至少要留下足够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当然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自行协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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