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3)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合同相对人在与发起人签订合同时,可留存公司确认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选择主张责任的对象;公司成立后若发现发起人存在恶意签约行为,需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