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签收调解书,若调解自愿合法,被告无故不配合,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使调解书生效。送达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二)若存在程序违法或调解内容违法等问题导致被告不签收,法院需进一步审查,可能重新组织调解或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