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与一般主体一致,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应立案。包括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非法拘禁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有上述情形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辜的人非法拘禁。
(二)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需从重处罚。
(三)若存在此类情况,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报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