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以上是对西南证券行政处罚的回答,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