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很多离婚案件里,与夫妻双方联系最紧密的一项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受到重点关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具体费用是否有明确规定呢?以下是吴如袁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根据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看法。
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
王某和李某(女)离婚时,因当时王某经营公司,经济条件较好,为争取儿子抚养权,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不需女方支付抚养费。离婚三年后,王某公司经营不善,欠债破产,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李某分担,但李某以离婚时已经协商由王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王某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允许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尽快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会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让步。但是尽管有这种约定,约定也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且也并不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虽协议约定李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免除,当王某经济困难难以独自抚养时,李某必须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并不确定
周某和张某(女)离婚时,孩子尚不足一周岁,因两人属于裸婚,无共同夫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标准。因孩子较小,男方同意小孩随女方生活,但在抚养费的标准上,女方认为男方从事销售行业,收入较高,最高单月工资可达3万元,所以要求男方按照6000元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认为当地生活水平并不高,实际生活中孩子并不需要这么多钱,且销售行业工资并不稳定,收入每月不等,不能按照最高单月工资来衡量收入标准,而且即使收入高也不应当按这么高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要参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在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2000元。
周某最高单月工资为3万元,并非年平均工资,而且孩子生活的地方为小县城,确实不需要那么多生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费不能按照6000到9000的标准来衡量。由于孩子较小,应该随母亲生活,男方可按照每月2000到25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
孩子改姓,父母不可拒付子女抚养费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七岁的婚生子陈昊彬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由于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子女姓氏也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专家结语:子女抚养费莫推脱,孩子健康成长最重要
一个家庭的破碎,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抚养子女问题的关键,在于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异夫妻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