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诉讼主体主要分为公益诉讼主体和私益诉讼主体两类,不同主体的诉讼资格与适用场景有明确法律依据,需根据损害性质选择对应主体维护合法权益。
1.公益诉讼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若没有符合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符合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私益诉讼主体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类主体有权就自身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为提升环境损害诉讼的效率和效果,应加强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培育,提供专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增强其诉讼能力。
4.需完善私益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损害评估机制,简化诉讼流程,为受损主体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难度。
5.检察机关应强化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介入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案件,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