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主观因素判断,要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查看当事人事后是否有主动联系警方、配合处理等行为,若因合理原因离开且及时报警配合,不应认定逃逸。
(二)客观方面,要调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有未依法停车处理、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未留有效信息离开、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确定。
(三)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逃逸者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积极配合处罚,减少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