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续两年不召开股东会并不必然导致解散,是否解散需结合法定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单一情形不足以触发解散程序。
1.需满足法定解散的复合条件。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该问题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2.法院会全面考量实际情况。在股东提出解散申请后,法院不会仅依据不召开股东会这一事实作出决定,而是会综合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之间的矛盾程度、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途径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
3.单一情形不构成解散依据。仅存在持续两年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但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股东利益未受重大损失时,无法启动司法解散程序,股东应通过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