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要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相关证据,如自然灾害的官方报道等,然后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二)当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应保留好对方拒绝履行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遇到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先进行书面催告,明确合理履行期限,若对方仍未履行,可通知解除合同。
(四)若因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要收集违约行为及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证据,之后通知解除合同。
(五)对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守约方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并按相应程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