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结案时间有明确限制,当事人可留意时间节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一般需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二)若案件情况复杂,仲裁委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劳动仲裁案件最长结案时间为六十日。
(三)如果仲裁委超过六十日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作出裁决,当事人需及时关注仲裁进展和文书送达情况。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