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自诉人,在提起自诉前要充分收集罪证,避免因缺乏罪证被裁定驳回起诉。若遇到法院审查认为缺乏罪证的情况,应积极补充证据,若确实无法补充,可考虑是否撤回起诉。
(二)若作为被告人,当法院审查程序问题时,可关注自诉人是否有充分罪证及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当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要积极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