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权利人发现作品可能被侵权,对于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可收集作品公开传播的证据,如出版发行记录、网络传播数据等,以此推定侵权人有接触可能性。
(二)对于未公开发表的作品,要留意是否存在合作、委托、保管等特定关系,保留相关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明侵权人有通过特定途径接触作品的机会。
(三)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作品公开状态或特定接触途径的证据,推动法院对接触可能性进行合理推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