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房产相关诉讼时,若属于债权类房产纠纷,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否则义务人可抗辩不履行义务。
(二)若是物权类房产纠纷,如确认房屋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可随时主张权利,不用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不管是哪种纠纷,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