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已领取号牌的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等值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销售未领取号牌的非法改装车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若非法改装车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销售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