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法院可决定中止执行。
1.一般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因为原判决、裁定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需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2.存在特殊情形时,法院可依职权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例如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若继续执行可能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或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可决定中止执行。
3.若当事人认为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或符合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形,可向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和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