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债权人怀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异常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明,若股东无法提供,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发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债权人可通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方式收集证据,要求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公司解散后,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收集公司财产流失等证据,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